文/马丁·路德 译/孙为鲲
我们的结论是:无论遇到何种患难,我们都可以祷告主救我们脱离;我们也应该在自己有能力的时候,尽可能保护自己;我们的行为不应与神的原则相冲突;同时我们有责任在各样的患难和危险中去救助我们的邻舍。
逃生求救的本能是神植根在所有人心中的,因此只要这种本能不与神的原则以及邻舍的益处相冲突,就不应加以禁止。这正如保罗在以弗所书中所说的:“从来没有人恨恶自己的身子,总是保养顾惜。”(弗5:29)我们原是受了神的命令来尽可能保养爱惜自己的身体和生命。一个人在为保全自己性命而逃生时,如果能完全避免给邻舍带来损害,那么他的所作所为便是合宜的。
对于教牧人员,如传道人和牧师,在危险和死亡到来时有义务守住自己的职分,因为基督有明确的命令说:“我是好牧人,好牧人为羊舍命。若是雇工,不是牧人,他看见狼来,就撇下羊逃走。”(约10:11、12)人们在危险和死亡来临时,尤其需要牧师的服事,神的话语和圣餐此时可以让一个人的良心得着坚固和安慰,从而以信心胜过死亡。然而在传道人人手足够的情况下,这些教牧人员考虑到,没有必要在如此的险境中让所有的教牧人员都待在一处,便可以达成共识,让其中一部分传道人离开。对于这种做法,我不会称其为犯罪,因为这些人已经保证了足够的服事能力,并且如果一旦有需要,他们都会甘心乐意地选择留下来。在大马士革,保罗的门徒用筐子将他从城墙上缒下去逃生(参徒9:25);在使徒行传19章,我们看到保罗的门徒不允许他去直面集市上的危险,因为那样做并不是必要的(参徒19:30)。
与之类似,所有掌管世俗权柄的官长,比如市长、法官,都有义务留守在自己的岗位上。这一属灵和属世职分的观点,同样需要延伸到那些对他人负有义务和责任的人身上。因此在危险到来时,仆人不应该离开主人,主人也不应该离弃仆人;父母也因着主的命令,有义务去照顾、帮助自己的儿女,而儿女也必须要去看顾他们的父母。事实上,所有人都不应该在危险面前撇下邻舍,自己逃生,除非有其他人能够完全替代他们来服事。每一个人都应该以自己希望得到帮助的方式,去帮助、支持自己身边的邻舍。(参太7:12)
如果身边的邻舍不需要帮助,又或有足够的人手(这些人或是出于自愿或个人义务,或是受人委托)来照顾他们,又或那患病之人不想让他的亲友留下来,不愿接受他们的帮助,我认为人们有自由在逃生和留下来之间作选择。
如果有人因着对邻舍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而选择留守,那么他就当将自己交托在神的保守之中,并宣告说:“主啊,我在你的手中,你将服事这里的义务加在我身上,愿你的旨意成就,因我不过是你卑微的受造物。为了履行自己的责任,无论遇到什么患难,我都深信自己的生死均在你的手中。”另一方面,如果有人没有必然的责任,并做好了逃生的准备,他也当将自己交托在神的手中,并如此宣告说:“亲爱的神,我既软弱又害怕,因此我决定逃避这样的灾祸,并竭尽所能地保护自己不受其害。然而,我今天的逃生原不能救我自己;无论是遇到目前这样的患难,还是其他的危机,我都知道自己是在你的手中,愿你的旨意成就。”
[1] 本文选摘编辑自马丁·路德,<给身处瘟疫饥荒者的建议之致约翰·赫斯 1527年11月>,于《路德劝慰书信》,西奥多·G. 泰伯特选编、英译,孙为鲲译,基督教经典译丛(上海:上海三联书店,2017),259–77。特此致谢。文章标题为本刊所加。——编者注